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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市区建筑工程施工图综合审查和项目竣工综合验收的通知

  1.综合验收办公室组织由有关专业管理部门、单位和有关专家参加的综合验收小组,参与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责任主体由开发建设单位组织通知;
  2.综合验收由开发建设单位组织,综合验收小组成员参加。综合验收会议由开发建设单位和综合验收办公室共同主持;
  3.综合验收小组听取开发建设单位和其他各方责任主体汇报建设工程建设情况;
  4.综合验收小组按专业或部门分组审阅有关资料、图纸,进行现场检查。
  5.综合验收各专业组或专业部门对各专业工程进行检查验收,现场检查结束后集中反馈检查意见。现场检查合格的由各专业管理部门参加验收人在综合验收意见表上签字,并在规定时间内向综合验收办公室提交单项验收合格意见(建设局按规定在规划、消防、环保单项验收合格后出具验收意见);检查不合格的,由检查人将存在问题书面报综合验收办公室,由综合验收办公室统一出具整改通知提交开发建设单位整改。整改及复验工作由相应的专业管理部门组织,复验合格的由复验人向综合验收办公室提交验收合格意见;
  6.建设工程各专业工程验收合格,综合验收资料齐备后,综合验收办公室核发《宿迁市建设工程综合验收合格证》。法律、法规规定有关部门验收合格需发全国或全省统一格式验收合格证书的,各部门将证书交综合验收办公室,由相关单位驻验收办固定人员统一发放并履行相关法律程序。
  四、工作要求
  (一)开发建设单位应依法建设。要按规定一次性完成所有施工图纸设计,一次报审。施工过程中不得擅自更改设计,如确需变更设计,须报经原审查部门同意。要按法定的建设程序办事,依法组织工程建设,在建设过程中要接受有关专业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对专业管理部门提出的问题应及时整改到位。
  (二)各专业管理部门应依法行政。参加施工图综合审查和竣工综合验收的各专业部门应切实增强服务意识,加强过程指导,超前服务,要按批准的施工图设计要求指导施工,督促开发建设单位依法按图施工。要按规定进行专业工程施工图审查和竣工综合验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不得指定产品,不得向开发建设单位推荐或指定施工单位或相关中介机构,不得收取费用。要严格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施工图综合审查和竣工综合验收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督促开发建设单位进行整改。对拒不整改或在限期内整改不合格的项目,在施工图审查和竣工验收时可作不合格处理,并依法进行查处。
  (三)推行出席负责制、超时默认制和缺席默认制。各专业管理部门参加审查或验收的人员必须对审查或验收结果负责,验收人的意见等同于其所在单位意见。各专业管理部门不参加施工图综合审查和竣工综合验收,或在规定时限内不出具审查或验收意见的,视为审查或验收合格,且由此产生的责任由相关管理部门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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