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施工图综合审查办公室按专业通知各相关部门进行审查;
2.各专业管理部门指派专门人员对施工图的相应内容进行审查;
3.专业工程审查合格的,专业管理部门审查人员在审查合格意见表上签字;审查不合格的,审查人及时向施工图综合审查办公室反馈书面整改意见,由施工图综合审查办公室统一出具整改意见提交开发建设单位整改。督促整改及复审工作由相应的专业管理部门组织,复审合格的由审查人在审查合格意见表上签字。如建筑、消防等专业超出市级审查权限须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审查的,由各建设、消防等部门负责报审、催审工作。
4.各专业工程审查合格,施工图综合审查办公室核发《宿迁市建设工程施工图综合审查合格证》,法律、法规规定有关部门审查合格需发全国或全省统一的格式审查证书的,各部门将证书交综合审查办公室同时发放。审查验收结束后,相关专业图纸由专业管理部门按规定建档备查。
三、实行建设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制度,进一步规范综合验收行为,提高竣工验收效率。市区(宿豫区范围内的竣工综合验收工作由宿豫区政府组织)的建筑工程实行竣工综合验收制度。建设项目竣工后,由市综合验收办公室和开发建设单位共同组织竣工验收,各相关管理部门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验收工作,其他时间任何部门不得要求单独组织验收。各专业工程均验收合格的,由综合验收办公室核发《宿迁市建设工程综合验收合格证》。综合验收具体条件和程序如下:
(一)建设工程竣工综合验收的条件。建设工程按照规划完成全部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绿化工程后,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对照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本通知附件(附后)进行自检,自检合格的方可向综合验收办公室申请综合验收。建设工程申请综合验收,须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建设工程竣工综合验收申请,建设项目名称注册申请;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施工图综合审查合格证;
3.建设工程竣工总平面布置图、测绘图、公建配套竣工图和地上、地下管线竣工平面图;
4.开发建设单位出具的工程建设总结,各单项工程基本情况及其施工单位汇总表;
5.开发建设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所有建设内容自检合格文件;
6.其他须提供的文件资料。
分期建设的建设工程,可按组团进行分期验收。分期验收的建设工程,必须完成规划要求的所有建设内容,区内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必须满足使用功能要求。
(二)建设工程竣工综合验收的程序。综合验收办公室一般应当在收到竣工综合验收申请后3日内组织验收,并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工作(专业管理部门有整改要求的,须提前7日告知整改内容,并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监督整改和复验工作),各专业管理部门必须在综合验收办公室规定的时限内完成相应的专业工程验收。综合验收程序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