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金融办等部门关于辽宁省金融业支持县域经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8〕74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驻辽各金融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银监局、大连银监局制定的《关于辽宁省金融业支持县域经济发展指导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十月十八日
关于辽宁省金融业支持县域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县域经济发展的工作部署,充分发挥金融业对县域经济发展的支持和推动作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善农村金融服务,支持春耕备耕,增加“三农”信贷投入的通知》(银发〔2008〕1号),特制定如下指导意见。
一、紧密围绕省委、省政府推进县域经济发展的思路和重点工作把握信贷投放重点
驻辽各金融机构要按照“区别对待、有保有压”的原则,进一步优化信贷结构,加大对重点地区、重点项目、重点行业和经济薄弱领域的信贷支持。对政府筛选推荐的重点扶持企业,优先考虑信贷支持。尽快退出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产业的存量贷款。
(一)加大县域园区建设投入。要择优介入规划合理、具有优势产业、发展前景好的园区建设。一是支持园区基础设施建设。支持交通、电力、公用设施、供水、供气、通讯等重点项目建设的配套资金需求,为经济持续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二是支持园区对外开放、招商引资。要大力支持和参与地方政府的招商引资活动,积极寻找优质客源,及时为其提供信贷服务,实现资本与资源的有机结合。同时积极为招商引资企业和项目提供全方位金融服务。三是要切实支持特色主导产业发展。支持发展农产品加工业、高新技术产业、装备制造业、规模企业配套产业等优势产业,提高产业聚集度,发展壮大县域经济。四是加大对现代服务业的支持。支持现代物流、信息服务、科技服务和商务服务等现代服务业,促进现代服务业和主导产业互动、协同发展。
(二)大力支持现代农业,积极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各金融机构要结合各地实际,重点突出支持设施农业、畜禽业、渔业和林业四大支柱产业及其龙头企业的发展。积极倡导“公司+基地+农户”等产业模式,支持能带动高起点、外向型农产品生产加工基地的具有市场竞争力的龙头企业;支持依托当地资源优势,能带动千家万户农民增收的产加销一体化经营企业;支持具有较强科技创新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主营产品优势处于成长期的特色农业企业;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鼓励其兴办农产品加工企业或龙头企业。对处于不同发展阶段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要充分满足其固定资产投资、技术更新改造及流动资金的合理需求,尽快形成“龙头带基地,基地促龙头”的良性发展格局。
(三)不断改进对县域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一是要探索建立针对中小企业的信用等级评价体系。对中小企业的信用等级评定应充分考虑对业主的资信状况、产品的市场定位、贷款偿还情况、纳税情况和现金流量等因素,科学合理地反映中小企业资信状况和偿债能力,提供便于操作的信用评级依据。二是采用中小企业信贷授信管理办法。简化授信业务程序。对符合信用贷款条件的县域中小企业应给予办理短期信用贷款业务。三是适应中小企业销售资金分期回流的特点,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和偿还计划,缓解企业集中还贷或资金调度上的压力,配合企业维护良好的信用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