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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工业集中区土地清理办法的通知

  (六)分割转让。对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但未建设连片面积在15亩以上的土地,鼓励新进企业与原用地企业签订土地转让协议,报工业集中区管委会批准后实施。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转让后形成的现状宗地,符合土地转让条件的,分别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七)补交土地出让金。对经批准改变用途已建成的企业,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用地单位签订补充合同,按照现状用途进行地价评估,补交土地出让金;对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企业,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征得规划部门同意后,按评估价补签出让合同,补交土地出让金。
  (八)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作出的其他处置方式。
  第七条 提高建设用地闲置成本。
  (一)加大土地闲置费征收力度。凡被认定为闲置土地的,按以下标准收取土地闲置费: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工业用地,按土地出让金总额的15%征收;经营性用地按土地出让金总额的10%征收;以划拨和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按每亩3000元的标准征收。
  (二)严格执行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凡被认定为闲置土地的,土地使用税按所在地段年税额标准征收,不得降低征收标准。
  (三)以收定奖。凡进区企业,地方财政奖励优惠期从合同约定应投产的当年起算,不予顺延;对达到进区合同约定税收标准,或进区合同虽没有约定税收标准,但亩均年纳税总额在50000元以上的企业,按市有关优惠政策兑现奖励;对亩均年纳税总额在50000元-5000元之间的企业,按市有关优惠政策减半奖励;对亩均年纳税总额5000元以下或无税收的企业,全额收取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其他税费,不予返还或奖励。
  第八条 鼓励使用闲置土地和盘活利用存量建设用地。
  (一)凡使用闲置土地或盘活利用存量建设用地的项目,地方财政奖励优惠期从进区企业与管委会签订合同承诺的投产期计算。
  (二)土地转让涉及的契税、营业税等应按规定缴纳;所在工业集中区管委会可根据具体情况给予适当补贴。
  第九条 明确奖惩措施。
  (一)实行盘活闲置土地与招商引资实绩挂钩。对通过各种措施促进闲置土地的使用和盘活,视同新引进项目进行考核。
  (二)对使用闲置和盘活存量土地的工业项目,免缴房屋转让手续费、产权登记费等费用;对所缴纳的契税、营业税等地方留成部分扣除10%征收经费后,由财政返还工业集中区管委会,由管委会奖励给缴税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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