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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实施意见

  (二十七)建立政府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的机制。市县政府要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扩大基层群众自治范围,充分保障基层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各项权利。完善城乡居民自治制度,切实落实保障基层群众自治的各项制度。进一步规范市县政府的职责和权限,不得将依法应当由政府及其部门履行的职责委托或交办群众自治组织承担。市县政府负责指导、协调、服务和帮助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开展工作。
  (二十八)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逐步建立健全科学、规范、有效的监管体制,为社会组织创造公平、公正的发展环境。市县政府及其部门要进一步转变职能,把适宜于社会组织行使的职能委托或者转移给社会组织。要逐步建立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制度,对社会组织受政府委托开展业务活动或者提供的服务,政府应当支付相应的费用,所需资金纳入预算管理。
  八、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扎扎实实地推进市县政府依法行政
  (二十九)加强对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领导。省政府和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工作的指导和督促检查,大力培育依法行政的先进典型,及时总结、交流和推广经验,建立健全依法行政考核制度,科学设定考核指标。依法行政绩效评估结果要与奖励惩处、干部任免挂钩。市县政府不履行对依法行政的领导职责,导致本行政区域一年内发生多起严重违法行政案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要依法严肃追究该市县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三十)市县政府要狠抓落实。市县政府要在党委的领导下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依法行政负总责,建立健全领导、监督和协调机制。主要负责人要切实担负起依法行政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按照建设法治政府的基本要求,统筹相关工作,落实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阶段性部署和年度工作安排意见。深入调查研究,推进工作创新,及时研究解决依法行政中的重大问题。要加强对依法行政工作落实情况的考核评价,市县政府要加强对下级政府及政府部门依法行政工作的绩效评估。
  (三十一)加强市县政府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市县政府要充分发挥政府法制机构在推进市县政府依法行政方面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作用,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县乡政府法制建设推进基层依法行政工作的通知》(辽政发〔2007〕17号)的要求,加强政府法制机构,配备法制工作人员,使政府法制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与本地区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任务相适应。要加大对政府法制干部的培养、教育、使用和交流力度,要把政治思想好、业务能力强、有较高法律素质的干部充实到基层行政机关领导岗位。市县政府要为法制机构开展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法制宣传和培训等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改善办公条件。政府法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在推进本地区依法行政中充分发挥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督促指导、政策研究和情况交流等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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