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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实施意见

  (十九)完善行政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市县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其他组织履行职责所需经费,要统一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严格执行收(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所有非税收入必须全额缴入财政,纳入财政综合预算管理。罚没收入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必须依法取得,严禁擅自立项、扩大征收范围和提高征收标准。对乱收乱罚、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隐匿、坐支、挪用、私分非税收入的,要依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和《辽宁省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追缴违法资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执法。市县政府及其部门要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对行政执法环节、步骤进行具体规范。行政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深入推进规范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裁量权细化工作,避免行政裁量权的滥用。市县行政执法部门要科学设置、执行行政裁量指导标准,并根据法律依据的修改、变动情况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及时修订、调整指导标准,及时向社会公开。
  加强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要重点围绕加强软环境建设、辽宁沿海经济带开发建设以及维护社会稳定,开展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情况的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向上一级政府报告。要建立对行政执法机关的监督检查记录制度,进一步完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行政执法案卷的评查制度。市县政府及其部门每年要统一组织一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
  (二十一)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实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合法性审查制度。健全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实施行政执法活动,由本级政府审查其执法资格和权限,审查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从事行政执法的人员,应当依照省政府规章的有关规定,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建立行政执法资格对外查询系统,方便广大人民群众监督。进一步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加强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职业道德建设,严禁野蛮执法、不文明执法。严禁聘用合同工、临时工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二十二)强化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深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依法界定执法职责,进一步完善编制职权目录和行政执法流程图。加强对市县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的评议考核,将评议考核情况纳入本级政府年度绩效评估体系。对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实施行政行为的,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和《辽宁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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