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制度
(十五)严格规范性文件制定权限和制定、发布程序。市县政府及其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要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内容要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违法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行政权力,不得含有地方保护、行业保护的内容,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制定行政管理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应当采取座谈会、听证会、专家论证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切实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制定发布规范性文件必须经本机关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未经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的,政府或者部门领导不得签发。对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规范性文件,要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十六)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市县政府及其部门发布规范性文件后,依照规定上报备案。备案机关发现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方针政策相抵触或者超越法定权限、违反制定程序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市县政府要结合实际建立规范性文件电子数据库和备案查询系统,对报备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情况在政府或者法制机构网站及时向社会公布。进一步完善社会公众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机制,健全受理、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审查规范性文件建议的制度,认真接受群众监督。
(十七)建立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市县政府及其部门每两年要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相互抵触、依据缺失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规范性文件,特别是含有地方保护、行业保护内容的规范性文件要及时修改或者废止。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要形成制度,做到定期清理和适时清理相结合。规范性文件清理后,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未列入继续有效的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逐步建立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在规范性文件的附则中可以直接规定有效期。
五、严格行政执法
(十八)改革行政执法体制。继续深化行政执法管理体制改革,适当下移行政执法重心,减少行政执法层次。对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生产直接相关的行政执法活动,主要由市、县两级行政执法机关实施。各市县要积极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机制,从源头上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执法缺位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