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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实施意见

  (五)加强对领导干部任职前的法律知识考查。对拟任市县政府及其部门领导职务的干部,在任职前要进行法律知识考试和行政执法实绩的考核,把考试和考核的情况作为考察、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和条件。
  (六)加大对公务员法律知识测查力度。各市县在制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计划和开展公务员培训中,要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公务员法及有关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法律知识作为培训的重点内容。对新考录和新晋升领导职务的培训,要增加有关法律知识的内容。建立公务员年度依法行政学习培训制度。各级行政机关要健全完善公务员培训激励约束机制,将公务员参加法制培训的情况,纳入管理、考核、评议体系中。
  (七)强化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市县政府应当将提高基层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能力和水平作为日常培训的重点,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专题培训。新增、轮岗人员需要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必须按照省政府有关规定,参加政府法制部门组织的统一考试,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已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还要参加日常依法行政知识和行政执法的培训。
  市县政府及其部门要大力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营造依法行政的良好社会氛围。把法制宣传作为依法行政的基础工程,给予充分的重视。要通过弘扬法治精神,促进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社会氛围的形成。
  三、完善市县政府行政决策机制
  (八)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制度。市县政府及其部门要建立健全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规则和程序。拟决策事项确定后,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决策目标和工作计划,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广泛收集相关信息。对涉及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及专业性较强、影响深远的经济社会问题,应当由政府有关领导、有关专家和实际工作者共同进行调查研究、分析论证。制定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政策,要广泛听取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同时要认真征求人大、政协及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公开征求意见可以采取公示、调查、座谈、听证等方式。公示应当通过当地主要报纸、广播电视、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公开专栏等形式进行。
  (九)推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行政决策涉及下列事项之一的,行政决策机关应当组织听证: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地名规划和道路交通规划等专项规划方案经公示有较大争议的;拟定或者修改城市房屋拆迁、农村土地征用补偿方式和标准;调整水、电、气、路桥、教育、卫生、公共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电视网络等公共事业收费标准;改造城市主干道路;可能对生态环境、自然及人文景观、城市功能造成重大影响的政府投资项目的立项;对居民生活环境质量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定与公共安全直接相关、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重大行政措施或者规范性文件及其他重大行政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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