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实施意见
(辽政发〔2008〕36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全面推进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认识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是实践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要求各级政府必须进一步提高依法执政的能力和水平,用科学发展观统领政府工作全局。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有利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有利于深入推进改革开放和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有利于加强政府自身建设,有利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的法治化。
(二)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是建设法治政府的重点。市县政府处于管理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的前沿,是法律、法规和政策的重要执行者,大量工作直接涉及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直接面对各种利益关系和社会矛盾。市县政府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深入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切实把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作为一项基础性、全局性工作,摆到政府工作的重要位置。
(三)提高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关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下发后,我省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不同地区和部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进展不平衡;一些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制观念淡薄,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还有待提高;部分地区和部门重复执法、交叉执法、多头执法的现象仍然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问题在个别地区较为突出。各市政府、省直各部门要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有效措施,加快推进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进程,为加快辽宁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大力增强市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
(四)要健全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市县政府要坚持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在会前学习与审议、讨论事项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建立健全集中培训制度,市县政府及其部门的领导班子成员每年参加1次行政法律知识的轮训。市县政府及部门每年要举办2至3次法制讲座,要把法律知识学习作为理论中心组学习的重要内容。坚持自学制度,领导干部要结合自身工作性质和特点,联系工作实际,加强与本职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的学习,注重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