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
(盐政发〔2008〕16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委、办、局,市各有关直属单位:
为加快构筑我市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保障农村劳动者年老后的基本生活,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根据党的十七大提出的“探索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要求,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建设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工作部署,结合我市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
(一)目标定位
从2008年开始到2010年,在全市范围内基本建立起与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他保障措施相配套,农民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二)步骤安排
12008年按照“扩大试点、整体推进”的思路进一步推进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积极实施新农保“431”工程,即选择在盐都区、亭湖区、建湖县、滨海县4个县(区)、30个乡镇、100个村中重点推进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试点工作。
22009年在总结试点工作经验基础上,进一步加大推进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力度,继续扩大试点范围。
3至2010年,在全市范围内基本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继续做好制度完善和扩大覆盖面工作,通过引导帮助广大农民参保,切实有效地解决其老有所养问题。
二、原则要求
(一)按照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要求,建立农民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的多元筹资机制,在制度建设上对全市实行分类指导,在我市有条件县(市、区)、乡镇及新农村建设示范村率先进行新农保试点,形成由经济发达地区向经济欠发达地区、由经济条件较好的农民向大多数农民逐步推进的局面。
(二)按照覆盖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的要求,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与现行农保制度、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紧密联系、相互衔接的制度框架。
(三)按照重在保障参保人员老年基本生活的要求,确保参保人员进入老年后享有与参保缴费水平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四)按照现行政策的规定,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基金以县级为统筹,自我平衡,规范基金的征缴、管理和发放工作,确保制度的可持续运作。
三、覆盖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