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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市区房地产市场持续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暂行)[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1月24日,实施日期:2011年11月24日)废止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市区房地产市场持续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暂行)
(淮政发〔2008〕16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部省属驻淮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稳定发展,针对我市房地产市场发展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人防建设费先征后返的按30%收取,基础设施配套费等主要规费由原在发放规划许可证时收取改为在办理预售许可证之前收取。(责任单位:市城建办、市人防办)
  二、免收净化沼气池建设费,净化沼气池由开发企业自建;价格认证费减半收取。(责任单位:市城建办、市物价局)
  三、基准价的上浮幅度提高到8%;取消商品房“一套一价”管理方式,每套房屋售价由企业自定,销售均价不超过物价部门调控的指导价。(责任单位:市物价局)
  四、对已出让的面积较大地块在审定总平面方案和缴清土地出让金的前提下,经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可依据功能区规划分宗办理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实行分宗开发。(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
  五、在严格执行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前提下,开发项目形象进度至主体一层以上的,可办理预售许可证。(责任单位:市房管局)
  六、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限;对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房屋所有权登记、房屋他项权登记的申请,采取集中性预申请;商品房抵押贷款中介代理服务实行自愿原则,取消强制有偿中介服务,杜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搭车收费行为。(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中心、市房管局)
  七、对购买二手房的,在办理预告登记后,购房人持有的预告登记证明,可与房屋所有权证在有关户籍、入学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责任单位:市房管局)
  八、在2008年10月1日至2009年9月30日期间购买首次交易的新建商品住房的,在办理房屋产权证时,购房人凭此期间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到办证窗口领取已缴房款总额1%的补贴。(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房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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