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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号)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业经2008年7月25日大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8年9月25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8年10月15日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
(2008年7月25日大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8年9月25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城镇居民居住水平,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大连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公积金管委会)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工作。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

  第四条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由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依法缴存。

  第五条 新设立或者录用新职工的单位,应当自设立或者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账户设立手续。

  对不依法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可以由公积金管理中心直接办理缴存登记或者账户设立手续。

  单位的名称、地址和职工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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