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市区历史建筑认定办法》的通知
(常政办发〔2008〕88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常州市市区历史建筑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月九日
常州市市区历史建筑认定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历史建筑的保护,继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促进城市建设与社会文化协调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建设部《
城市紫线管理办法》、《
江苏省文物保护条例》和《
江苏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历史建筑的认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历史建筑,是指经市政府确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
第四条 评估以历史学、社会学、建筑学和科技、审美价值为准则,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物、构筑物,可以列入历史建筑名录:
(一)建筑类型、建筑样式、工程技术和施工工艺等具有特色或者研究价值的;
(二)著名建筑师的代表作品;
(三)著名人物的故居、旧居和纪念地;
(四)其他反映地域建筑特点或者政治、经济、历史文化特点的;
(五)在本市各行业发展史上具有代表性的建(构)筑物;
(六)其他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建(构)筑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