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县财政局。负责落实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财政政策及我县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收入管理相关政策和制度;做好土地出让收入总价款的审核清算工作;对征收、管理、使用国土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按有关规定帮助筹集落实土地收购储备资金。
(五)县建设局、县房产管理局。负责指导全县城镇近期建设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配合县国土资源部门制定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年度计划,及时提供拟出让地块规划设计条件;对实施城镇、乡村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城市规划及乡镇村规划贯彻落实节约集约用地原则情况,防止扩大规模占用耕地。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批准文件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建设规划工程许可证、发放施工许可证。不予通水、通气,不予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
(六)县农业局。负责监督核查应支付给农民的征地补偿费是否足额到位;征地补偿费支付、使用是否纳入村务公开范围,是否建立健全相关制度;监督检查征地补偿费的收取、分配、使用、管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七)县工商局。为整合保留的矿山企业、单独保留的矿山企业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或筹备照提供咨询服务,协调解决办理过程中出现相关问题。
(八)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矿产资源整合工作。严把安全准入关,负责非煤矿山建设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企业。依法整顿和规范煤炭生产,负责全县煤矿煤炭生产的行业管理。
四、主要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相关部门要认真组织落实节约集约用地相关政策,加强对落实经营性土地和工业用地出让制度工作的领导,认真研究解决落实中存在的问题。切实加强对矿业秩序整顿的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清理整顿工作任务完成。协调组各成员单位要将相关工作纳入年度重点工作,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分工负责,将任务分解落实到科室和责任人,明确工作措施和完成时限,做到组织落实、任务落实、责任落实。
(二)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协调组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认真抓好分担的工作。县国土资源局要认真负起牵头责任,积极组织参加部门制订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研究各项措施,组织抓好落实。各参加部门要认真落实协调组部署工作任务,及时向协调组通报和报告工作。协调组各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协同动作。建立情况通报制度和会议制度,每季度综合汇报一次工作进展情况,每半年召开一次协调组会议,共同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三)加强检查,严肃纪律。各乡镇、各部门要在2008年9月中旬前完成自查自纠工作,并将自查自纠情况上报县协调组。县协调组于2008年9月底对各部门落实各项工作任务情况进行抽查,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各乡镇、各部门按照县协调组提出的意见进行整改,并于2008年11月初向县协调组提交工作报告。对自查和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严肃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