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检查制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检查征地补偿费的核算和支出,是否按照依法批准的征地方案核算费用,并足额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需要纳入社保范围的,检查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是否按有关规定纳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中,社保资金是否已缴入社保账户;检查是否按法定程序开展征地工作,尤其是检查被征地农民的知情和参与情况;监督检查征地补偿费的管理使用和支出情况,监督检查对征地补偿费有无监管措施,是否建立防范拖欠、截留和挪用征地补偿费的机制。
(四)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力度。重点查处非法转让、以租代征、破坏耕地、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不按照批准用途使用国有土地、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以及严重侵犯农民土地合法权益等土地违法违规案件。重点查处无证采矿、越层越界采矿、破坏性采矿、无证勘查、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滚动勘查开发及边探边采或者试采,买卖或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未经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和采矿权,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将采矿权转让给他人进行采矿、未依照法律规定期限汇交地质资料等矿产资源违法违规行为。
三、任务分解
(一)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协调组牵头及日常工作。监督检查全县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落实情况;贯彻执行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规定和相关政策。成立节约集约用地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制定节约集约用地专项工作方案,调查清理各类闲置土地。加强对土地征用政策和公告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配合有关部门对征地补偿费落实情况核算。组织开展整顿规范工作“回头看”。严厉查处土地和矿产资源领域违法违规案件。推进矿业权市场建设,进一步完善矿业权有偿取得、有偿使用制度。
(二)县发展改革科技局。配合县国土资源部门,检查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出让计划的执行情况;检查全县工业用地出让是否严格执行
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参与审查全县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实施方案,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编制全县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方案。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手续。
(三)县监察局。联系协调组各成员单位,监督检查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情况:重点检查领导干部是否有违规插手工业和经营性用地招拍挂问题,监督检查落实节约集约用地政策情况;严肃查处土地和矿产资源违法违纪案件,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