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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白朝鲜族自治县2009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的通知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白朝鲜族自治县2009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的通知
(长政办发﹝2008﹞2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长白朝鲜族自治县2009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月十六日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2009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

  为促进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健康发展,根据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调领导小组办公会议《关于2009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调整的意见》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参合范围
  (一)在我县辖区内居住,具有我县农业户口的居民。
  (二)长期在我县居住,户籍不在我县但持有暂住证的农业户口居民。
  (三)同时具备居住在乡镇无工作单位的,农转非的,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人员。
  二、工作目标和原则
  (一)工作目标
  1.贫困人口参合率达到100%。
  2.非贫困人口参合率达到95%以上。
  3.参合缴费工作于2008年11月25日结束。
  参合率人口以上年统计的人口数为准。
  (二)基本原则
  1.政府组织,农民自愿的原则。在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工作中,政府是推动制度建设的主体,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主导作用,做好组织、引导和管理工作,扩大筹资规模,确保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比例。农民根据自身实际,以户为单位自愿参加。在报销中发现参合人数与户口人数不符者,其发生医疗费用自行承担,并追究经办人责任。
  2.政府补助为主,农民集资为辅的原则。2009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其中,中央财政每人每年补助40元,省财政每人每年补助26元,县财政每人每年补助14元,参合农民个人缴费每人每年20元。
  3.专款专用,还于农民的原则。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实行封闭管理,专款专用,建立规范的基金财务管理制度。规范报销审核程序,加强监管检查,严禁挤占挪用和防止虚报冒领。结余基金要通过大病二次补偿的办法还于农民。
  三、基金筹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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