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医疗服务和优惠政策
第二十条 医疗救助实行定点医疗制度。我县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和定点药店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一致。
第二十一条 加强定点医疗管理。医疗救助要建立社区首诊制和双向转诊制的医疗管理制度。门诊医疗原则上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村卫生室承担;住院医疗原则上由乡镇卫生院、有病床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县级医疗机构承担。县民政局与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签订协议,明确县民政局和定点医疗机构的权利和义务,并将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名称在媒体公布。
第二十二条 规范医疗服务项目。定点医疗机构要根据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甲类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目录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的医疗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卫生材料目录标准,为救助对象提供基本医疗服务,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查和化验。
第二十三条 落实优惠服务措施。定点医疗机构要为救助对象提供方便、快捷、质优的就医条件,在单病种治疗最高限价内对救助对象给予适当优惠。定点医疗机构要安排专人负责医疗救助工作,并将优惠项目和幅度予以公布,引导救助对象合理就医。
第二十四条 强化定点医疗监督检查。县民政局要按照协议限制用药品种和药品价格,定期检查医疗救助用药目录和处方,监控人均医疗费用、次均医疗费用、住院率等指标,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县民政局要会同卫生、劳动保障等部门定期开展对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行为的专项检查,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的,给予批评教育或处罚。
第八章 组织管理
第二十五条 县政府成立城乡医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实施本地医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负责协调日常工作。
第二十六条 加强部门协调。县民政局负责医疗救助政策的制定、综合协调、组织实施和业务管理工作;县卫生局负责对提供医疗救助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制订医疗救助诊疗服务标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配合县民政局做好医疗救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衔接;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向县民政局提供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情况,配合县民政局做好医疗救助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衔接;县财政局负责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同时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确保医疗救助工作正常运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