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慈善救助及标准。经医疗救助后,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救助对象,可通过慈善捐赠给予救助。县民政局每年在慈善募集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医疗救助。救助标准为500-2000元,全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3000元。
第五章 救助申请和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住院救助程序。县民政局依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管理平台,建立医疗救助管理信息系统,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行信息共享、监管统一、结算同步。住院救助对象持社会保障卡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本人身份证明及低保证、五保证、优抚证等相关证件直接到县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县定点医疗机构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医疗救助可报销金额内减收住院押金,救助对象只需交纳个人自负部分住院押金,出院实行费用结算“一单清”。各乡镇民政办每季度将已接受救助人员的名单及金额在所在社区、乡镇张榜公布。
在医疗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建成前,救助对象可持社会保障卡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本人身份证明及低保证、五保证、优抚证等相关证件直接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救助对象出院时持诊断证明、出院结算明细单、低保证等相关材料到所在乡镇民政办提出申请,县民政局审批并按规定比例给予救助。
第十二条 日常救助程序。申请人向所在乡镇民政办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件的原件、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及病史资料,填写《吉林省城乡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乡镇民政办对救助对象进行入户核查,形成核查材料并签署审核意见,并将申请人名单及有关情况在所在社区(村)公示7天,无异议后,填写《日常医疗救助登记表》,统一上报县民政局审批。县民政局对各乡镇上报的日常救助人员进行审批,对符合条件的发放《日常救助卡(券)》。
第十三条 二次和临时救助程序。申请人向所在乡镇民政办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件的原件、县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及病史资料、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凭证等材料。各乡镇民政办在接到申请后3日内,组织入户核查并形成核查材料,在社区(村)公示3天,无异议后上报县民政局审批。未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城市低保对象和低收入群体中特殊急重病人住院治疗可直接向县民政局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