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重病或重残及因突发事件医疗费用支出较大造成特殊困难的其他低收入家庭成员。重残指残联部门认定的肢体、智力、精神残疾1-2级和视残一级人员和劳动部门认定的二级伤残人员;重病指患有恶性肿瘤(白血病)、尿毒症、双侧骨股头坏死、肝腹水及晚期肝硬化人员。低收入家庭指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以内的人员。
第五条 下列情形不予救助:
(一)因违法犯罪、自杀、自残、打架斗殴、酗酒、吸毒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因整容、矫形、减肥、增高、保健、康复、预防等发生的费用。
(三)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由他方承担医疗费用赔偿责任的。
(四)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自行购买药品发生的费用。
(五)其他不属于医疗救助范围的情形。
第四章 救助方式和标准
第六条 救助方式。以住院救助为主,兼顾日常和临时救助,救助资金原则上60%用于住院救助。按个人统筹标准资助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五保供养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可以使用医疗救助资金参照农村资助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标准补助城市分类施保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七条 住院救助及标准。实行即时救助。对本细则第三章第四条规定的前三类救助对象住院治疗经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后个人自理费用实行分段按比例救助。第一次住院,个人自理费用在2000元以下(含2000元)按不低于40%比例救助,超出部分按不低于30%比例救助。一年内住院两次以上的,个人自理费用累加计算;从第二次住院开始,个人自理费用按20%比例救助。确定年住院救助封顶线为3000元。城市分类施保对象和农村重点保障对象救助标准要高于其他救助对象10个百分点,并确定年住院救助封顶线为5000元。
第八条 日常救助及标准。实行年定额救助。对本细则第三章第四条规定的前三类救助对象中患慢性病需长期维持院外治疗的人员,每年核发120元-360元限额的救助卡(券)。救助对象凭救助卡(券)到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药店就医、购药。救助卡(券)不得跨年度结转使用。
本条所称慢性病包括:恶性肿瘤(白血病)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门诊透析、脑血栓后遗症、糖尿病(合并感染或有心、肾、眼、神经并发症之一者)、高血压病Ⅲ期(有心、脑、肾并发症之一者)、类风湿病(活动期)等。
第九条 临时救助及标准。实行一次性定额救助。对本细则第三章第四条规定的第四类救助对象中,未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超过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封顶线,造成家庭特别困难的,住院治疗可视情况给予救助,每人每年累计救助不超过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