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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8-2012年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实施方案和考评办法的通知

  (三)总量减排。其中化学耗氧量、二氧化硫排放总量达到年度控制目标为6分,化学耗氧量、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完成年度削减任务为9分。
  (四)环境保护工程。其中重点污染治理工程内容满分为15分,生态环境保护工程满分为5分,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满分为10分。
  (五)政府保障。其中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实施情况5分,环境安全保障满分为5分,环境监管保障满分为5分。
  五、考评资料必须准确、真实。经检查在数据、进度等方面发现弄虚作假的,此项指标不得分,并通报批评。
  六、环境保护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县政府和上级环保部门工作要求和实际情况,组织核定各项指标的具体年度任务,制定有关年度细则。
  七、检查考核工作由日常监督检查与年终集中考评两部分组成,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由环保部门负责组织,并会同有关部门实施。
  八、县政府于2008年11月20日将按照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评办法进行检查。
  本办法由县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附件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一、环境质量
  (一)空气质量
  县政府所在城镇空气符合国家城市空气质量二级标准。
  责任单位:县环境保护局
  (二)主要江河水质
  鸭绿江两江村出境水断面高锰酸盐指数年均值符合国家二类水体标准。
  责任单位:县环境保护局
  (三)饮用水源地水质
  辖区内全部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在各时期均达到国家地表水一类标准。
  责任单位:县水利电力局
  二、环境监管
  (一)污染治理和污染防治设施监管
  1.对重点行业、企业污染情况实施严格监管,依法限期治理、关闭、关停。
  责任单位:县环境保护局
  2.强制淘汰国家明令禁止的“十五小”、“新五小”等重污染企业及项目。
  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科技局、县环境保护局
  3.强制对重点工业企业污染治理设施和城市环境基础等运行情况的日常监管。
  责任单位:县环境保护局、县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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