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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8-2012年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实施方案和考评办法的通知

  (一)环境质量。主要包括空气质量、鸭绿江水质、饮用水源地水质等3项指标。
  1.空气质量指标:长白镇空气中主要污染物浓度年均值符合国家空气质量二级标准。
  2.鸭绿江水质指标:鸭绿江断面水质满足年度核定目标要求。
  3.饮用水源地水质指标: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在各时期均达到国家地表水一类标准。
  (二)环境监管。主要包括污染治理和污染防治设施监管、建设项目环境管理、饮用水源地监管、环境违法与信访案件查处等4项内容。
  1.污染治理和污染防治设施监管:对重点行业、企业污染情况实施严格监管,依法限期治理、关闭关停;强制淘汰国家明令禁止的“十五小”、“新五小”等重点工业企业污染治理设施、城市环境基础设施等运行情况的日常监管;完成重点企业在线监控设施安装、联网任务,并加强设施运行维护监管。
  2.建设项目环境管理: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严格遵守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严禁越权越级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执行率达到100%。
  3.饮用水源地环境监管: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全面实施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划,取缔饮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内排污口,不得新设排污口。禁止违规在一、二级保护区内建设项目。
  4.环境违法与信访案件查处:依法严格查处辖区内有关环境违法案件。妥善处理环境信访案件,及时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防止因此集体越级上访事件的发生。
  (三)总量减排。主要考核全县年度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全县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排放总量达到年度控制目标,减排率分别达到年度任务目标。
  (四)环保工程。主要考核重点污染治理工程、生态环境保护工程和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等3项内容。
  1.重点污染治理工程:主要考核工业企业重点治理工程完成情况。
  2.生态环境保护工程:主要考核生态环境恢复与治理工程完成情况及环境优美乡镇等生态示范创建工作。
  3.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主要考核城镇污水处理工程建设、城镇垃圾处理工程等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情况。
  (五)政府保障。主要考核政府实施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环境安全保障、环境监管保障等3项内容。
  1.实施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一是县政府切实执行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各项制度,不出台与环保法律法规相悖的政策措施;二是将环境保护工作列入政府年度工作计划安排,每年至少听取2次环境保护工作情况汇报,专题研究环境保护的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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