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号)
《大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大连市引水供水工程设施保护条例〉的决定》业经2008年7月25日大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8年9月25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8年10月15日
大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大连市引水供水工程设施保护条例》的决定
(2008年7月25日大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8年9月25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大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定,对《
大连市引水供水工程设施保护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修改为:“本条例所称引水供水工程设施,是指以水库、河流为水源所建成的向本市辖区供水为主的各种引水供水工程设施,包括自水库、河流取水口至各净水厂沿线的暗渠、隧洞、取水头部、倒虹吸、输水河道、拦河闸、加压泵站、原水输送管道、海底输水管道、原水厂、净水厂、配水池、受水池及各种阀室(井)、计量装置、过水路面、出水口、拦砂堰、里程桩、通讯设备、防洪工程等附属设施。”
二、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市及区(市)、县引水供水工程设施主管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引水供水工程设施的保护工作。”
三、第四条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引水供水工程设施的义务,并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侵害引水供水工程设施的行为。”
“在引水供水工程设施保护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四、第五条第(二)项修改为:“取水头部、倒虹吸周边100米区域,各种阀门井室周边10米区域;”
增加一项作为第(三)项:“水库大坝及副坝周边400米区域;”
原第(五)项作为第(六)项并修改为:“海底输水管道外壁两侧,其中沿海宽阔海域为各500米、海湾等狭窄海域为各100米、海港区内为各50米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