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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油(天然气)节电工作的通知

  (四)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市经委、市三电办要切实控制高耗能、高排放企业和产能过剩行业用电,停止不符合产业政策、违规建设和淘汰类企业的用电。市经委、市三电办和市电力公司要制订实施科学合理的电力错峰、避峰和有序用电方案。用电企业要合理安排生产工艺、生产班次和设备检修,具备条件的要采用蓄冷、蓄热方式,积极参与用电高峰时段避峰。市三电办、市电力公司要加强无功管理,变压器总容量在100千伏安以上的高电压等级用电企业的功率因数要达到0.95以上,其他用电企业的功率因数要达到0.9以上,具体考核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市三电办、市电力公司要严格按照以煤以水定电、以电定用、有序用电、节约用电的原则,制订与发电出力相匹配的用电调控方案。

  (五)落实促进节油(天然气)节电的价格政策。市物价局要会同市经委、市发展改革委对电解铝、铁合金、钢铁、电石、烧碱、水泥、黄磷、锌冶炼等高耗能行业严格执行差别电价政策,取消地方自行出台的高耗能企业电价优惠政策。市物价局牵头进一步完善峰谷电价,合理调整峰谷价差、时段和实施范围。市物价局、市经委、市发展改革委、市交委、市商委要研究制定促进节油(天然气)节电的价格政策。

  (六)加快节油(天然气)节电科技创新和成果推广。市科委负责在我市各类科技专项计划中,把节油(天然气)节电重大技术研发作为重点,大力开发节约和替代石油(天然气)技术以及高效节电技术。加强节油(天然气)节电技术的引进和消化吸收。积极支持科研单位和企业开展节油(天然气)节电技术应用研究,开发共性和关键技术,促进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加快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应用。

  (七)强化监督管理。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节油(天然气)节电管理,组织开展对国家明令淘汰的高耗油(天然气)高耗电产品、空调温度设定、城市景观照明等专项检查,依法查处各种浪费行为。加大能效标识市场监督执法力度,打击虚假标识,规范标识行为。要加大对终端用能节能产品的质量监管力度,定期开展检查,对产品能效不达标的企业要依法处罚,对能效严重超标产品要责令企业收回。

  (八)推广合同能源管理。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经委要引导企业与专业的节能公司等中介组织进行合作,实行合同能源管理。由专业节能公司投资建立能耗监测管理平台帮助企业开展能耗实时监测。根据监测情况,提出节能措施并投资实施。通过与企业共享节能收益来收回投资并获得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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