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汽车节油(天然气)工作
(一)严格执行车辆淘汰制度,加快老旧汽车淘汰工作,主城区达不到车辆燃料消耗限值标准的老旧公交客车的报废期在国家标准基础上提前2年,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公安局会同市商委、市交委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并出台。市交委负责加快高油耗客、货车退出道路营运市场进度,主城区到2010年年底前实现全部营运车辆达到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主城区外的其他地区到2011年年底前实现全部营运车辆达到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
(二)鼓励使用低油耗节能环保型汽车和清洁能源汽车,市机关事务局、市财政局对列入财政部、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节能环保型汽车和清洁能源汽车实行优先采购。
(三)完善汽车燃油经济性标准。严格执行国家《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GB19578―2004)、《轻型商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GB20997―2007)、《三轮汽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GB 21377―2008)等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营运客、货车严格执行交通运输部《营运客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交通行业标准JT711-2008)和《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交通行业标准JT719-2008)。
(四)加强运输节能管理。市交委要引导道路运输企业提高运输组织管理水平,提高运输集约化程度,加强燃料消耗限值考核工作。对客车新运力投放,要认真评估对节能、环保的影响。并积极推广使用电子不停车收费系统。市公安局、市交委要抓紧研究完善挂车牌照管理、交通规费征收和保险制度,鼓励发展节能环保的大型运输车型。
(五)大力发展公共交通。市交委要加快快速公交和轨道交通建设,科学设置公交优先车道(路)和优先通行信号系统,加快公共交通、区域内交通及对外交通的有效衔接,逐步提高公交分担率。调整优化公交线网和公交站点布局,提高线网覆盖率和公共交通运营效率。加强出租车调度,完善预约制度,降低空载率。
四、加强锅炉(窑炉)节油(天然气)工作
市经委牵头做好锅炉(窑炉)节油(天然气)工作。在2009年年底前,所有火电厂(包括新建电厂)的煤粉锅炉均采用等离子无油、小油枪等微油点火技术和低负荷稳燃技术,降低油耗。加强以节油(天然气)为目的的节能技术改造。工业窑炉要逐步停用燃料油,以洁净煤、天然气、煤制气等替代燃料油,大力推广窑炉保温、富氧燃烧、余热回收等新技术、新工艺,降低燃油消耗。燃气锅炉(窑炉)要加快应用节气燃烧技术和设备,降低气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