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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户外广告整治的通告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户外广告整治的通告
(穗府〔2008〕35号)


  为规范户外广告设置,维护市容整洁、美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州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广州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广州市城市户外广告布局专项规划》等规定,并取得《户外广告登记证》或《招牌广告登记证》后方可设置。设置户外广告应当严格按照《广州市户外广告设置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进行。

  二、户外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个月内自行拆除:

  (一)未经审批、未领取《户外广告登记证》或《招牌广告登记证》擅自设置的;持有《招牌广告登记证》但其招牌不按照登记核准内容擅自发布商业户外广告的,视为无《户外广告登记证》擅自设置户外广告;

  (二)《户外广告登记证》或《招牌广告登记证》已过有效期的;

  (三)擅自改变经批准的地点、数量、规格、形式等发布户外广告、招牌广告的。

  应当拆除的户外广告逾期不自行拆除,属前款规定的(一)、(二)情形的,由城管综合执法部门依法强制拆除;属前款规定的(三)情形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撤回《户外广告登记证》或《招牌广告登记证》,再由城管综合执法部门依法强制拆除。

  三、对难以确定当事人的违法户外广告,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城管综合执法部门发出限期整改通告,逾期不自行整改的,由城管综合执法部门依法强制拆除。

  四、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本市户外广告的整治工作,并对相关职能部门的整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市交通、规划、工商、市容环卫、市政园林、监察、城管综合执法、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户外广告整治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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