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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壁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的通知

  第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因保密问题未公开相关信息存在质疑的,可以向政府信息产生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要求该机关说明不予公开有关信息的依据和理由。

  第十六条 各级保密工作部门应当依法对同级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保密审查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应当予以纠正。

  第十七条 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未建立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或执行保密审查制度不力的,由监察机关、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八条 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违反有关规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造成泄密事件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保密审查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所需的专项经费,应当纳入财政年度预算予以保障。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表

申请单位:  

申请保密审查事项:

 

 

单位保密机构审查意见:

 

 

单位领导审批意见: 

 

上级机关审批意见: 

 

 

保密工作部门审批意见: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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