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壁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的通知
(鹤政办〔2008〕5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鹤壁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已 经市政府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八月三十日
鹤壁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做好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编制规范及有关工作制度的通知》(豫政办〔2008〕21号文)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
第四条 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的保密工作机构,负责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五条 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由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国家机关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
第六条 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制度的要求,结合本县(区)、本部门实际,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并明确1名行政负责人分管保密审查工作,指定机构负责保密审查的日常工作。开展保密审查时应履行审查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