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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价局关于我市调整非居民供热价格的通知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我市调整非居民供热价格的通知
(津价商〔2008〕247号)


市供热办,各区、县物价局,有关单位:
  为缓解供热行业煤炭上涨的成本压力和生产经营困难,保障稳定供热,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经市政府批准,决定调整我市非居民供热价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每采暖期非居民供热价格按建筑面积由每平方米26元调整为36元。
  二、按照定价分工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宝坻区、武清区、蓟县、宁河县、静海县、开发区、保税区的非居民供热价格水平,由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三、供热价格调整后,有关部门和经营企业要严格执行价格政策,努力提高服务质量,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供热价格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四、上述规定自2008年采暖期起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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