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在三级甲等医院试行机动车计时存车收费标准的复函
(津价费〔2008〕251号)
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提请批准医院机动车存车场计时收费标准的函》(津卫财函[2008]206号)收悉。为缓解医院就医停车难的问题,规范医院机动车存车收费行为,根据原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0]933号)规定,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经市公安交管部门核准在医院院内设立的机动车停车场,具备符合标准的停车设施,并已安装存车计时设备,可以试行计时存车收费方式。符合上述条件的医院经市卫生局审核,并报市物价局核准后,可按规定的计时存车收费标准执行。未经批准的医院院内停车场仍按现行收费标准执行。
二、计时存车收费标准采取分时段计费的办法,小型客车,6时至20时收费标准为每半小时1元。鉴于医院具有公益性的特点,对停车未超过半小时的车辆实行免费存车,超过半小时至1小时以内(含1小时)收费2元,超过1小时后,每半小时加收1元,依此类推。20时至6时收费标准为每小时0.5 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收。
大型客车,每天6时至20时收费标准为每半小时2元。20时至6时收费标准为每半小时1元,不足半小时按半小时计收。军车停放实行免费。
三、鉴于目前大部分三级甲等医院院内停车场不具备试行计时存车的条件,经研究,第一批试行计时收费的三级甲等医院是天津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天津市肿瘤医院和天津医科大学总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