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完善措施,确保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取得实效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保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有效推进,市政府成立以分管副市长为组长,市劳动保障局、总工会、商务局、企业服务局、建设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联、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等部门和单位分管领导为成员的市推行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总工会。
(二)实行分类指导。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 “ 严格程序,一企一策,务求实效 ” 的工作思路,加强对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分类指导。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重点就工资水平、奖金分配、补贴和福利等事项进行集体协商;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重点就职工工资支付保障、工资来源筹措、生活费发放标准等问题进行集体协商。实行计件、计时工资制的企业,重点就劳动定额、计件工价、计时工资标准等问题进行集体协商;实行岗位工资制度的企业,以确定和调整岗位工资标准作为协商重点。实行股份制的企业,要正确处理工资分配、股息红利与劳动分红之间的比例关系,防止利润侵蚀工资或工资分配侵蚀利润。实行经营者年薪制的企业,要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合理确定企业经营管理者与职工的工资分配关系,既要充分体现对经营管理者劳动的肯定和激励,又要切实保证企业职工工资收入随经济效益的提高逐步增加,真正建立起合理的企业职工工资分配制度。
(三)开展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行动。将每年的 3 月份作为集中开展企业工资集体协商 “ 要约行动月 ” 。企业工会要积极主动启动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要约程序,适时发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要约书,提出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工资集体协议的要求。对企业工会发出的工资集体协商要约,企业方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给予答复。 对拒绝或变相拒绝 工资集体协商 要约、不按期响应 工资集体协商 要约等行为,县(区)工会要及时介入,依法下达整改建议书,督促企业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提请劳动保障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四)建立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工会组织建立县(区)和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对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政策咨询、代拟文本、代行工资集体协商或受聘担任企业工资集体协商顾问等。加强对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协商代表尤其是首席协商代表进行法律知识、工资政策、协商技巧、合同常识的培训,提高协商代表的综合素质和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