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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价局关于电动车临时存车收费标准的批复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电动车临时存车收费标准的批复
(津价费〔2008〕253号)
南开区物价局:
你局《关于电动车车型归类的请示报告》(南物发[2008]9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存车收费标准的复函》(津价费字[1996]103号)规定,轻骑(含助力)收费标准为:一般区域存车处每次每辆0.2元,定点存车处每次每辆0.3元,特殊定点存车处每次每辆0.4元。鉴于电动车自行车具有助力的功能,在上述文件未修订前,电动车自行车可参照轻骑(含助力)收费标准执行。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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