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经济委员会关于荣昌县映山红煤矿扩建初步设计的批复
(渝经煤管〔2008〕291号)
荣昌县煤炭工业局:
你局《关于荣昌县映山红煤矿技改工程初步设计的请示》(荣煤文〔2008〕31号)收悉。依据《
煤炭法》及相关法规,结合《重庆市荣昌县映山红煤矿扩建工程初步设计说明书》及专家意见,批复如下:
一、映山红煤矿扩建初步设计基本符合《煤炭工业小型矿井设计规范》、《煤矿安全规程》及有关煤矿基本建设的规定,矿井通风、生产、提升、运输、瓦斯监测、供电及通讯系统的设计和设备选型合理。矿井采用平硐开拓,后退式布置走向长壁采煤、放炮落煤工艺可行,采区和采煤工作面尺寸合理,工作面采用单体液压支柱支护。原则同意该设计。
二、该矿井有地质储量742 kt,可采储量515kt,同意设计生产能力40kt/a,矿井服务年限9.2年。
三、矿井安全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四、进一步做好后续工作,并加强全过程的监督和管理,确保项目顺利实施,按时达到设计生产能力。
五、下一步的工作中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1.加强监督和管理,督促煤炭企业按照批准的设计组织实施建设,凡是不按照设计要求施工的矿井,要停止建设并提出相应处理意见,上报相关的设计修改方案,批准后才能动工建设。
2.参与煤矿建设的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煤矿建设的资质,并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负责施工监理。
3.按规定留足矿界边界煤柱、防水隔离煤柱,依法在批准的开采范围内进行建设和开采,不得超越批准的开采范围越界、越层开采。配备探放水设备,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必须执行“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安全措施,防止水灾事故的发生。
4.在矿界开采范围不变的情况下调整矿界拐点坐标,将矿井主平硐划在矿区范围内。否则,不予进行扩建竣工综合验收。
5.要采用先进的采矿工艺、技术和设备,改善工人的劳动条件和提高作业环境的安全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