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质量专项检查的通知
(渝建发〔2008〕166号)
各区县(自治县)建委、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北部新区建设管理局,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国家《
节约能源法》,加强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的生产秩序、流通秩序和使用程序及质量的监督管理,现将国家建设部、工商总局和质检总局《
关于加强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建科〔2008〕147号)转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根据文件要求,市建委、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决定于近期联合开展一次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质量专项检查,现将有关检查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本次检查的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主要包括墙体、屋面保温材料及其辅料,节能门窗、幕墙及型材和玻璃,空调、通风、照明、热水供应等设施相关的产品。
二、检查重点
本次检查主要针对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质量的生产、流通、使用相关企业。重点查验生产(加工)企业是否按材料、产品标准组织生产,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和强制性认证管理的产品是否获证,流通市场有无“三无”节能材料、产品,建筑工地有无采购和使用不合格节能材料、产品的现象。
三、检查时间
本次检查分自查和抽查两个阶段。
(一)自查。自发文之起至2008年10月25日为自查阶段。自查工作由各区县(自治县)建委牵头,联合工商、质监部门分别对当地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的生产(加工)、流通、使用情况进行一次摸底检查。检查结果于2008年10月25日前形成书面报告,分别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同时抄报其它两个市级部门。
(二)抽查。从2008年10月20日至2008年10月30日为抽查阶段。市建委将会同市工商局、市质监局抽调人员和专家组成3个联合检查组,由市建委、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分别带队开展抽查工作,市建委带队主要检查使用领域,市工商局带队主要检查流通领域,市质监局带队主要检查生产(加工)领域。联合检查组将在各地摸底检查的基础上,视情况随机选择3~5个区县进行检查。具体抽查区县及时间,由各检查组带队单位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