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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08年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工作的通知

  (二)综合项目
  1.是否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
  2.实行特殊工时是否审批;
  3.是否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
  4.是否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5.是否建立劳动规章制度;
  6.是否成立工会组织。
  五、审查意见
  审查意见分为两种:
  第一,经审查未发现问题;
  第二,经审查存在问题,需整改。
  六、工作要求
  (一)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紧紧围绕劳动保障中心工作,开展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工作,要切实加强对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工作的组织领导,以简化程序、提高效率、服务企业为出发点,进一步明确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保证工作顺利进行并取得明显成效。
  (二)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开展书面审查工作中,要加强对用人单位法律法规的宣传,指导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教育劳动者遵守纪律,帮助劳资双方创造和谐劳动关系,为企业发展服务,同时,还要严格审查标准,督促落实整改,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利益。对拒不整改或不按规定时间参加书面审查的用人单位按《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处理。
  (三)各区县应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开展书面审查工作,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组成督查组,对区县书面审查工作进行督查。
  (四)全市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工作结束后,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对审查工作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工作建议,同时做好工作总结及统计汇总工作,于2008年10月30日前将书面总结材料及统计报表报市劳动保障局监察处。今年全市书面审查工作全部纳入二期网劳动保障监察系统书面审查子系统,原系统不再使用。
  有关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具体问题的解释,由市劳动保障局监察处负责。
  联系人: 秘俊英、刘亚梅
  电 话: 23338025-6800、6035

  附件:
  1.《劳动保障书面审查报告书》表式
  2.各级劳动保障部门书面审查专用邮箱地址及联系电话

二OO八年七月十五日


  附件1:
劳动保障书面审查报告书》表式

劳动保障书面审查报告书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说  明

  一、本《劳动保障书面审查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印制。
  二、本《报告书》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书面审查的主要备案资料,反映用人单位遵守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应如实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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