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开展2008年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工作的通知
(津劳社办发〔2008〕151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局(集团总公司)劳动保障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天津市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办法》(津劳局[2006]132号)规定,决定开展2008年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工作,对全市各类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进行审查,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审查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用人单位。
二、时间、方式
(一)时间
1.全市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工作统一在2008年7月25日-10月25日内完成,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地区的工作实际,确定具体实施计划,确保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2.市劳动保障局将于2008年7月25日在《今晚报》、天津劳动保障网等新闻媒体发布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公告,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按照《天津市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办法》规定的方式,通知用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报送书面审查材料,接受审查。
3.用人单位可登陆天津市劳动保障网“网上下载”栏目,下载《劳动保障书面审查报告书》(表式),通过互联网进行填报;也可到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领取,填写后直接报送。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设立劳动保障书面审查专用邮箱,接收用人单位通过互联网报送的书审材料。
(二)方式
1.今年书面审查工作采取用人单位自查和劳动保障部门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抽查单位数量不超过被审查单位总数的20%,抽查企业名单(另行通知)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备案。未列入抽查的用人单位,只填报《劳动保障书面审查报告书》,不需再提供其他相关资料。
2.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企业认真自查,积极整改,落实到位的应及时予以认定。
3.对被劳动保障、总工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等四部门命名的A级以上(含A级)和谐企业,按《关于进一步推进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创建活动的补充意见》(津劳社局发[2007]90号)规定的相应待遇予以登记认定。
三、工作管辖
(一)市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将对区县书面审查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并按全市被审查用人单位10%以内的比例,对区县部分用人单位进行抽查。
(二)区县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对本区域内除市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抽查以外的用人单位实施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工作。
(三)街镇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工作管辖,由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行确定。
四、审查内容
各级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应按照《天津市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办法》规定的审查内容,对用人单位实施书面审查工作。
(一)主审项目
1.劳动合同订立情况;
2.执行工资支付规定情况;
3.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
4.职业技能培训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