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宣传培训。坚持舆论先行、政策引路,借助各种宣传媒体,采取丰富多样的宣传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发动,使林改工作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县乡各级政府分层次有重点地组织好林改骨干培训,使其充分掌握政策和熟练业务。培训内容主要是林改政策、工作方案、确权发证要求和操作技术规定等。
第二阶段:勘界确权。主要任务:现场勘界、明确主体、登记造册、张榜公布。
1. 实地勘界。根据改革方案的要求,在市县林业部门的指导下,利用森林资源二类调查成果(图表资料),组织村组干部和林业技术人员现场核实山林权属、勘定面积和四至界限。外业勘界采取1:10000地形图勾绘和实地丈量(GPS)的方法,绘制出详细的小班图,标明林地位置、林种分布等。
2. 张榜公布,签订承包协议。将勘测结果和发包结果在村、组显著位置进行张榜公示,实行两榜定案,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30天。经公示无异议的林权,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林农签(补)订林地承包合同书,再将权属落实情况造册,连同与林农签订的合同书一并报乡(镇)政府审核。
3. 调处纠纷。对林权争议或林权流转过程中引发的矛盾纠纷,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依法调处”的原则,制定切实可行的调处预案,明确各自的工作职责,加大纠纷调处力度;对历史遗留问题,本着“尊重历史、依法办事、妥善处理”的原则,在深入调查研究和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通过协商等办法妥善解决。
第三阶段:建档发证。主要任务:规范管理、审核输机、颁发证书、建立档案。
勘界确权完成后,乡(镇)将审核无误的林权登记材料报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核实、微机录入后报县(市、区)政府批准,发放林权证。因流转或其他原因造成林权变化的,应当进行变更登记或换发林权证。对权属不清或纠纷尚未解决的,不得登记发放林权证。颁发林权证后,对原有的林权证要依法予以注销。完成新(换)发林权证的地方,今后的一切林事活动均凭新证办理。在林改档案的建立和管理上,严格按照《国家林业局国家档案局关于
加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林策发〔2007〕61号)要求执行,加强档案管理工作,重点是把林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方案、图表、记录、声像、数据等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原始资料及时整理造册、立卷归档、分级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