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通过民主决策,自主选择林改方式,自主确定经营管理形式,实行分类指导,不搞“一刀切”。
4. 综合配套,系统推进。把林改与创新林业管理体制和服务体系有机结合起来,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确保改革达到预期目标。
二、范围和总体目标
(一)范围
本次林改的范围包括全市集体所有的林地林木,重点是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尚未明晰的集体林以及县级以上政府规划的宜林地。国有林地林木暂不列入本次改革范围。集体林地林木权属有争议的先行调处,再进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二)总体目标
通过改革,基本建立起产权归属明晰、经营主体到位、责权划分明确、利益保障严格、流转程序规范、监管服务有效的现代集体林权制度,实现“山有其主、主有其权、权有其责、责有其利”。逐步形成集体林业的良性发展机制,实现资源增长、农民增收、生态良好、林区和谐的目标,力争到2009年底基本完成明晰产权、确权发证的主体改革任务。
三、主要形式
在坚持集体林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依法对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进行确认,明晰到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或其他经营实体,确立农民或其他经营实体的经营主体地位,并依法签订林地林木承包(流转)合同,明确双方的责、权、利。及时进行现场勘验,确定四至界限,依法进行林权登记,颁(换)发林权证书,做到图、表、册一致,人、地、证相符。
1. 自留山稳定不变。已划定的自留山由农户继续长期无偿使用,允许继承,不得强行收回,不得随意调整。以行政手段收归集体统一经营的自留山,三分之二以上群众要求归还的,应当归还农户经营,但必须依法经营管理,并及时换发林权证。
2. 已分包到户的责任山要保持承包关系稳定。承包期为30-70年,承包期内允许继承;上一轮承包到期后,原承包合同基本合理且执行较好的可直接续包;面积、四至不清的,在进一步勘验、明晰产权的基础上,完善承包合同;农户不愿继续承包的,在对原合同约定的权责和义务清理后,交回集体另行处置。
3. 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保留少量的集体林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实行民主经营管理。要按照“分股不分山,分利不分林”的原则转换经营机制。也可以通过承包、租赁、拍卖等形式确定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其他经营主体经营,实行股份合作,所得收入按规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分配,均股均利到人到户。对利用贷款营造的集体山林,在落实经营主体时,必须按照“债随林权走”的原则明确债务偿还主体,落实抵押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