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洛政〔2008〕1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洛阳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洛阳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和《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豫政〔2007〕82号),积极稳妥地推进我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以下简称林改)工作,确保改革质量和成效,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确立农民的经营主体地位,依法明晰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规范森林资源流转行为,创新林业发展的体制机制,充分调动广大农民和社会各界参与林业建设的积极性,进一步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促进传统林业向现代林业转变,加快林业生态市建设步伐,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贡献。
(二)基本原则
1. 尊重历史,保持政策连续性。稳定林业“三定”(稳定山权林权、划定自留山、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以来落实的林权,不打乱重来,保持林业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妥善处理各种历史遗留问题,对权属不清的依法确认、协商解决,确保林区社会稳定。
2. 权益平等,尊重群众意愿。充分发挥农民在林改中的主体作用,严格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改革的内容、程序、方法、结果要向群众公开,确保广大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通过多种形式使每个村民平等享有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