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文明施工标准》的通知
(渝建发〔2008〕169号)
各区县(自治县)建委,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工作,规范建筑工地文明施工行为,切实改善工程建设施工活动对周边环境的影响,结合本市实际,我委对原有的
重庆市建筑工地文明施工标准和市政工程文明施工暂行规定进行了修订和完善,重新制定了《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文明施工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建筑工地文明施工标准》(渝建发〔2000〕39号)和《
重庆市市政工程文明施工暂行标准》(渝建发〔2004〕132号)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废止。
在执行过程中,如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市建委联系。
联 系人:田路
联系电话:023-63857726
附件 : 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文明施工标准
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日
附件:
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现场文明施工标准
一、文明施工管理
建筑工地应建立以项目负责人为责任人的文明施工组织管理机构,配备足够的管理人员,建立文明施工管理制度。
在开工前,施工单位应编制文明施工组织方案,内容包括: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的文明施工管理工作责任和义务,文明施工责任体系、生活区文明公约和卫生责任制度,防治废气、废水、扬尘、噪声污染的措施,作业人员的饮食卫生、防暑降温、防寒保暖等防范和应急措施等。
工程项目的文明施工组织方案或措施必须经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审定批准后,方可实施。
二、施工围挡
工地必须实行围挡封闭施工,围挡可采用注水式塑料围挡、轻型板式固定围挡、半通透式活动围挡、墙柱式固定围挡等4种型式,不得使用竹笆、彩条布、砌体干码等,禁止以房代墙。围挡必须牢固稳定、连续设置。除注水式塑料围挡的高度可低于1.8米外,其他形式的围挡高度不得低于1.8米,不得超过2.2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