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物价局关于继续执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本费标准的批复
(2008年10月20日 川价函〔2008〕227号)
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申请继续执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本费标准的函》(川财会〔2008〕51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原国家计委《关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等收费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575号)规定,我省会计从业资格工本费继续按每证15元执行。
二、所收工本费用于支付证书印制、运输及损耗等费用。
三、各级财政部门应及时在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按规定纳入财政预算管理,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