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项目建议书须有如下附件:
(1)单位注册证明和资格证明材料。
(2)两个以上(含两个)单位共同申请的项目,必须有合作协议,说明合作机制和各方的责权利,说明扶持资金的使用方式。
(3)申请项目曾经得到本专项支持的,应提交项目工作总结报告或成果证明,说明继续申请扶持的理由。
(4)对经过审定或鉴定的科研成果进行转化、产业化的项目,可附成果鉴定(审定)证书等。
(5)其它证明项目可行的资料。
4、申报材料不得弄虚作假,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建议书不予受理。
五、项目申请与审查程序
1、项目申报应根据本指南各项要求,选择适当项目,认真填写《国家中药材扶持项目建议书》,并按以下规定向相应部门申报:
(1)中央所属单位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报,同时抄报财政部。
(2)地方所属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工交办、发展改革委)组织申报。
2、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工交办、发展改革委)应确保申报项目的质量,并组织相关专家,按照本指南要求对申请项目进行初审,确定2个项目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在推荐项目的《国家中药材扶持项目建议书》中必须附初审意见。
3、工业和信息化部汇总项目后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提出项目评审意见,编制年度项目计划,报财政部批准。
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工交办、发展改革委)应对中药材扶持资金的项目进行跟踪和监督:
(1)根据申报的项目计划进行年度检查,并对项目资金款项的使用进行监督和审查。
(2)项目申请单位应按年度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工交办、发展改革委)提交项目进程及资金使用报告。
(3)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结题报告,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工交办、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进行鉴定。中央单位项目完成后应向我部提交总结报告,由我部组织鉴定。
六、其它
项目受理截止时间为2008年9月30日。
附件2
项目编号
国家中药材扶持项目立项建议书(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