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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康源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电价执行问题的函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康源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电价执行问题的函
(皖价商函〔2008〕149号)


安徽康源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康源公司电价执行范围及电价标准有关问题的请示》(康集计〔2008〕24号)悉。经研究,现就你公司发电机组上网电价函复如下: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火力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电〔2008〕259号)规定,自2008年8月20日起,你公司所属火力发电每千瓦时提高1.5分钱,执行0.414元/千瓦时;你公司自营及控股水电机组上网电价不作调整,仍按《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华东电网电价的通知》(皖价商〔2008〕107号)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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