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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陕西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陕西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政办发〔2008〕19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陕西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25号)已于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为了认真贯彻执行该办法,根据《关于执行〈陕西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安监管发〔2008〕2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执行过程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陕西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生产经营性项目,以及其中政府规定需要审批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先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安全设施相关审查,然后向同级发展改革部门申请项目的审批或核准;对实行备案制的建设项目,项目单位应先向发展改革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备案后再向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安全设施相关审查。

  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安全设施的相关审查,对《陕西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建设项目,实行安全预评价制度。其中,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实行设立审查制度;对《陕西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之外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进行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应当对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以及安全设施进行综合分析,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三、对《陕西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建设项目初步设计进行审查前,项目单位应先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然后向同级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初步设计审查;对《陕西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之外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可根据建设项目安全论证备案意见,在设计文件中进行补充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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