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职能分开。
行业协会不具有任何行政职能。行政机关结合职能转变,将应当由行业协会行使的职能交给行业协会。行业协会职能主要是
(1)行业自律。
根据行业发展的要求制定行规行约,依据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按照协会章程制定相应质量规范、服务标准;组织贯彻实施有关国家标准并进行监督,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2)行业代表。
代表行业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开展行业调查研究,掌握行业动态,提出有关经济社会发展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代表会员企业进行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等调查、应诉和诉讼;协助会员开拓国际市场、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向政府部门反映行业、会员诉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3)行业服务。
收集、分析发布国内外行业经济信息;开展咨询服务;建设行业公共服务平台,开展产品展示、研发设计、质量检测、招商等服务;组织展销会、展览会,举办报告会、研讨会;组织人才、技术、职业、管理、法规等培训;指导、协助会员企业改善经营管理
(4)行业协调。
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其他社会经济组织之间或个人之间的事宜;协调本行业协会与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之间的事宜
(5)授权委托。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政府部门的委托,开展行业标准起草、行业信息披露、行业纠纷裁决、资质资格认定、检验检测以及行业规划、行业统计、行业调查、公信证明等工作。
5.编制分开。
原作为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双重登记的行业协会,必须在2008年11月底前注销事业单位登记或社会团体登记。未按规定时间进行编制分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注销社团登记。
(三)规范发展标准
实行政会分开后的行业协会应按以下标准进行规范:
1.协会名称。
协会名称应明确行政区划,反映业务范围,统一使用“行业协会”字样的后缀为名称。不得使用已被登记管理机关明令撤销或取缔的社团名称或与已登记的社会团体相同的名称。
2.会员组成。
行业协会会员单位要达到本地区同业组织数量的20%以上或销售额达到同业销售额的50%以上。
3.组织机构和负责人。行业协会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监事、秘书处及分支(代表)机构等基本组织架构。行业协会理事和监事以上人员由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团法定代表人;秘书长应为专职人员,可由理事会向社会聘任。理事应全部来自企业和同行业的其他经济组织,专职工作人员由理事会聘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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