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实行政会分开指导意见的通知
(市政办发〔2008〕19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实行政会分开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第14届5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九月十九日
西安市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实行政会分开指导意见
为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提出“行业协会要从职能、机构、工作、人员、财务等方面与政府及其部门、企事业单位彻底分开”的要求,做好我市行业协会的改革和发展工作,现就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实行政会分开提出指导意见如下:
一、主要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行政机关与行业协会分开的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用一年时间,实现全市各级登记注册的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政会分开,将行业协会培育成自主办会、自主管理、自我发展的社会团体,充分发挥其协调市场主体利益、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促进政府职能转变的作用。
二、政会分开的范围和内容
(一)政会分开的范围在我市民政部门登记的各类行业性社会团体(包括生产、流通及其他服务行业的行业协会)存在以下情况的,要实行政会分开:
1.现职机关工作人员(含参照、依照公务员管理的工作人员)兼任行业协会职务的;
2.与行政机关合署办公的;
3.与行政机关会计合账的。
(二)政会分开的内容
1.人员分离。
公职人员不得在行业协会兼职。已兼职的必须在2008年11月底前辞去公职或辞去行业协会职务。退出行业协会的公职人员,应配合行业协会按章程选出新的负责人,完成相关移交工作。行业协会录用新的专职人员应向社会公开招聘。
2.机构分设。行业协会应设独立的办公场所,不得与行政机关合署办公。现合署办公的,应在2008年11月底前完成机构、场地分设,悬挂牌匾。
3.财务分开。
行业协会不得与行政机关会计合账或实行财务集中管理。行业协会没有独立账号或账务由行政机关业务科、处(室)代管的,必须在2008年11月底前设立独立账号。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财产不清晰的,以2007年会计年度为界,在审计的基础上,于2008年11月底前完成资产划分,明晰产权归属,建立规范的行业协会资产管理制度。原由行政机关提供给行业协会使用的固定资产(不包括房产)及其他财产,由原行政机关报经有关部门同意并依法办理手续后,可划归行业协会所有或继续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