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中心城区供暖价格和对低收入群体实行供暖补贴的通知
(淄政办发〔2008〕118号)
张店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近年来,由于煤炭市场供求紧张,价格持续大幅度上涨,导致热力企业供暖成本上升,面临严重亏损。为维持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住房与城乡建设部等三部委和省政府做好冬季供暖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市政府研究确定,适当调整淄博中心城区(含张店区、高新区,下同)城区供暖价格,同时对城区低收入群体实行供暖补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供暖价格调整
(一)城区居民供暖价格由现行套内建筑面积20.3元/平方米提高到24元/平方米。复式住宅单层安装采暖设施的,按单层面积加收30%供暖费;双层均安装采暖设施的,按全部面积计收供暖费;阁楼安装采暖设施且有房产证的,按房产证注明面积计收供暖费;没有房产证的,按阁楼下层住房面积的50%计收供暖费;地下室、杂物间、车库安装采暖设施的,按居民住宅供暖价格计收供暖费。
上述供暖计费面积以房产证中注明的套内建筑面积为准,没有房产证(包括房产证上没有注明公摊面积)的仍按照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张店城区蒸汽和集中供暖价格的通知》(淄价字〔2004〕260号)规定执行。
(二)学校、幼儿园、敬老院等(不包括对外出租及商业经营用房)供暖价格由现行建筑面积19元/平方米提高到22.5元/平方米。
(三)非居民采暖(包括学校、幼儿园、敬老院等对外出租及商业经营用房),其价格按建筑面积由现行33.6元/平方米提高到36元/平方米。楼层高度超过3.5米的,每超过1米加收15%供暖费(不足1米的按1米计算)。
(四)社会换热站对用户供暖,按上述价格执行。电厂和热力公司供社会换热站蒸汽,供暖期内(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蒸汽价格统一调整到55元/吉焦;供暖期外按71.5元/吉焦执行。
(五)居民家庭安装小型换热设备,按照每个换热器每供暖季300元收取供暖费。
(六)供暖期为120天,即自当年的11月15日至次年的3月15日。
二、对低收入群体供暖实行补贴
(一)供暖补贴范围:供暖价格调整后,对中心城区下列人员实行专项补贴:在劳动保障部门登记并领取失业救济金的失业人员,持有《失业证》或《再就业优惠证》尚未就业的企业下岗失业人员;享受特困企业职工基本生活救助金的下岗人员;在民政部门登记的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此外,对工会组织提供临时性救助的困难职工,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归入以上三类人员。
(二)补贴标准:这次对城区低收入群体的供暖补贴实行定额补贴的办法。城市低保对象按户补贴,按100平方米供暖面积计算,在原补贴标准256元的基础上,增加370元,即每户补贴626元;失业和下岗人员按人补贴,按城市低保户的50%发放补贴,每人补贴31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