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大宣传力度,不断增强部门统计法制观念
各级各部门要以《
统计法》为核心,以《
甘肃省部门统计管理规定》为主要内容,认真组织开展统计法制宣传活动。要积极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扩大《
甘肃省部门统计管理规定》的社会影响。要充分发挥大众传媒的作用,利用电视、报刊、杂志、法制专栏、专题节目,开展形式多样、丰富多彩和生动活泼的统计法制宣传教育。要充分发挥统计网站的作用,办好法制宣传教育栏目,丰富宣传内容,提高宣传效果。要加强宣传园地建设,在公共场所建立固定或流动的统计法制宣传设施。积极开展
统计法宣传资料、法制信息和法律服务进部门、进单位、进企业活动。要结合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在开展对部门统计工作检查的同时,开展《
甘肃省部门统计管理规定》的宣传,切实提高和增强部门领导和统计人员的法制观念,使部门依法统计的意识进一步增强,统计服务水平进一步提高。
三、加强管理,规范部门统计工作
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部门统计管理规定》,政府综合统计机构要切实发挥好对部门统计工作的管理职能和业务指导的职责,各部门要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置专(兼)职统计机构,配备必要的统计人员,严格依照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方法开展统计工作。各级政府部门实施的统计调查,必须经同级政府统计机构审批、备案后方可依法组织进行;各级政府部门涉及经济、社会等重要统计数据,必须经同级统计机构核实,认可后方可使用;各县、区人民政府在对外发布经济社会发展主要指标完成情况前,必须经同级政府统计部门核实;宣传、新闻和出版等单位播报尚未公布的统计资料,必须经统计部门核准,并要注明提供单位,如需发布,由同级政府统计机构与提供数据的部门共同发布;各部门在本系统内调查取得的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等重要统计数据,在上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之前,应与同级政府统计机构及相关部门核实上报。各级工商、税务、质监、民政、编制等部门要定期向政府统计部门报送有关基本单位登记的行政记录资料,以便建立规范、统一、完整的属地基本单位名录库。努力把各级统计部门建设成部门和行业数据管理、提供的统一信息平台,实现统计数据的充分共享。部门统计要严格依法行政,做好对统计调查对象个人信息的保密工作。加强对统计人员的思想政治、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依法实行统计员持证上岗制度。各级政府统计机构要对部门统计工作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考核、通报,并根据《张掖市部门统计工作巡查办法》,对各部门统计工作进行巡查,巡查结果由各级政府进行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