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激励与监控
第二十条 各区县国、地税机关根据纳税人的不同纳税信用等级实施分类管理,以鼓励依法诚信纳税,提高税法遵从度。
第二十一条 对A级纳税人,各区县国、地税机关依法给予以下鼓励:
(一)除专项、专案检查以及金税协查等检查外,两年内可以免除税务检查;
(二)开辟绿色通道,为A级纳税人提供包括纳税申报、领购发票、纳税咨询等方便、快捷的税务服务;
(三)实行纳税人与税务机关预约服务制度;
(四)按纳税人实际需要放宽发票领购限量,同时对普通发票实行税务人员上门验旧服务;
(五)针对行业特点对新税收政策,税务机关向纳税人提供税收政策 “服务直通车”服务。
第二十二条 对B级纳税人,重点是加强日常涉税政策辅导、宣传等纳税服务工作,帮助其改进财务会计管理,提高依法纳税水平,提升纳税信用等级。
第二十三条 对C级纳税人,各区县国、地税机关应加强管理,并可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一)追究违法违规行为的有关责任并责令限期改正;
(二)列入年度检查计划重点检查对象;
(三)对验证、年检等报送资料进行严格审核,并可根据需要进行实地复核;
(四)严格限量供应发票;
(五)纳税人申报办理减免税出口货物退(免)税或其他退税时,应从严审核、审批。
第二十四条 对D级纳税人,除可采取上述C级纳税人的监管措施外,并可实施以下措施:
(一) 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二) 对有骗取出口退税违法犯罪行为的,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停止其出口退(免)税权。
第五章 评定工作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各区县国、地税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的内容和标准,与日常的税源管理工作相结合,以征收管理、纳税评估、税务检查、税源监控资料为基础,结合征管信息系统及其它资料进行全面审核调查,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考评,及时、准确、完整地做好相关考评记录,必要时进行实地检查和验审,分别进行分值测算。
第二十六条 各级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评定过程中,应忠于职守、秉公执法,严格按照规定的内容、标准、程序开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