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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十四条 纳税人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区县国税评委会”和“区县地税评委会”负责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组织、实施工作,具体负责纳税信用等级的初评及上报已通过复评的A级纳税信用等级的纳税人名单及资料。
  “区县评委会”负责A级纳税信用等级的复评;负责B、C、D级纳税信用等级的审批,并上报备案。
  “市评委会”负责A级纳税信用等级的审批。
  第十五条 对国、地税机关共同管理的纳税人,区县国、地税机关初评的纳税信用等级结果不同的,按照从低原则核定纳税人的信用等级。
  对非国、地税机关共同管理的纳税人(简称“非共管户”)拟评为A级纳税信用等级的,由区县主管税务机关的“评委会”直接报“市评委会”审批;拟评为其他等级的,由主管的区县税务机关的“评委会”审核、确定,并报“市评委会”备案。
  第十六条 各级评委会应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按照评定内容和标准逐一审核确定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
  第十七条 对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A级的纳税人,由“市评委会”采取适当的形式进行公示,征求纳税人及社会各界的意见。自公示日起15日内无重大异议的,即确定为A级纳税信用等级。对评定纳税信用等级为B、C、D级纳税人,不采取公示方式,由区县国、地税机关联合(对非共管户由主管区县税务机关)向其送达《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通知书》(见附件二)。自送达之日起15日内没有提出异议的,即确定为相应的纳税信用等级。对评定的纳税信用等级有异议的,经评委会重新调查、核实,根据实际核查结果确定纳税信用等级。
  第十八条 对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A级的纳税人,由区县国、地税机关联合(对非共管户由主管区县税务机关)向纳税人送达《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通知书》,“市评委会”向纳税人颁发《A级纳税信用等级证书》(式样由市国税局和市地税局联合统一制作),以便于纳税人悬挂明示或携带办理有关涉税事宜。对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A级的纳税人,由市国税局、市地税局通过网络、有关媒体等方式向社会公告。
  第十九条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做出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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