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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二)至评定日为止,有发生欠缴税款情形的。
  (三)累计3次以上不能依法报送财务会计制度、财务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和其他纳税资料的。
  (四)至评定日为止,有重大税务行政处罚记录的(是指应采取一般处罚程序予以处理的)。
  (五)不能完整、准确核算应纳税款或者不能完整、准确代扣代缴税款的。
  第十条 考评分在60分至95分的,为B级。
  对办理税务登记不满两年的纳税人,不进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视为B级管理。
  至评定日为止,有发生欠缴税款5万元以上且尚未清缴情形的,不具备评定B级纳税人的资格。
  第十一条 考评分在20分至60分的,为C级。
  考评分超过60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一律定为C级:
  (一)同时具有准期纳税申报率在90%以下,应纳税款准期入库率在80%以下,代扣代缴准期纳税申报率在90%以下,代扣代缴税款入库率90%以下情形的。
  (二)至评定日为止,有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且受到税务行政处罚,处罚金额超过5万元以上的。
  (三)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纳税人,一年内两次不能按期抄报税的。
  (四)安装税控装置的纳税人,累计两次不能按期报送税控数据的。
  (五)不能正确核算应纳税款,凭证、账簿、报表不完整、不真实的。
  第十二条 考评分在20分以下的,为D级。
  非正常户不参加评定,直接视为D级。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进行计分考评,一律定为D级:
  (一)至评定日为止,具有涉税犯罪嫌疑,已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尚未结案的。
  (二)至评定日为止,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犯罪行为记录的。
  (三)至评定日为止,骗取税收优惠政策、骗取多缴税款退回的。

第三章 评定机构和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设立天津市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委员会(简称“市评委会”),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市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工作,“市评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分别设在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征管部门。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分别设立区县国税局、地税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委员会(分别简称“区县国税评委会”和“区县地税评委会”),同时联合设立区县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委员会(简称“区县评委会”)。各评委会应由局领导任组长,并由征管、税政、税管、法规、计会、计统、监察、税源管理和稽查等相关部门组成,分别在区县国、地税机关征管(税管)部门设置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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